除学费、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,上海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;
近日,上海市发改委、上海市教委印发《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办法》)。
《试行办法》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,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。
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
《试行办法》共五个部分21条,包括实行分类管理、分级管理、规范定调价程序、强化价格政策统筹要求、明确定调价周期等。
《试行办法》规定,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,实行分类收费管理。
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、住宿费,实行政府指导价,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、住宿费标准范围内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。
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、住宿费,实行市场调节价,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。
民办中小学只能收取3类费用
依据此次《试行办法》,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,可收取学费;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,可收取住宿费;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,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,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。
除学费、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,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。
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
《试行办法》中规定,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、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,实行动态调整机制,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。
据悉,除明确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、公用经费、固定资产折旧费、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以外,明确了学校非持续、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等七类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。
其中明确,学费、住宿费调整实行“新生新办法、老生老办法”,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。
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,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。
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学费、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,不得多频次、大幅度调整。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、变动幅度过大的,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采取约谈告诫、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,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。
民办中小学实行学费公示和颓废制度
依据《试行办法》,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。民办中小学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、校园公示栏、招生简章等形式,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投诉电话、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,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。
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,学生退(转、休)学时,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。
按学期计算,开学前申请退(转、休)学的,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;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的,退还学费、住宿费三分之二;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,学费、住宿费不予退还。
作者:张鹏
编辑:王星